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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飞与闫亚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飞,闫亚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袁飞,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园林美墅小区2号楼2单元102号。被告闫亚宁,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卫校西街128号楼4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飞诉被告闫亚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