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克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农商银行),住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267号。被告胡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农商银行诉被告胡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农商银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农商银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赤壁农商银行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