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振平与被执行人徐志华、王娜、陈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平,徐志华,王娜,陈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徐志华,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王娜,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振彬,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与被执行人徐志华、王娜、陈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华名下的闽D87B**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志华名下的闽D87B**汽车的查封。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华、王娜、陈振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振平于2015年7月13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振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