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9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春,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2010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春于2014年12月16日、18日、21日、22日,在其租住的本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19巷某号某房的无牌小旅馆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树春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张某的病历、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西充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被告人张树春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刑初字第01085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提供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陈某乙、赵某乙、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树春的供述及亲笔供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树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春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树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张树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树春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树春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楚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