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执字第5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雪与张霞、邱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张霞,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执字第5295-3号申请执行人:梁雪,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张霞,1964年11月22日,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邱菊,1984年9月8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梁雪与被执行人张霞、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维持本院(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霞、邱菊于本院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雪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5元,由被执行人张霞、邱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执行到被执行人邱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菊所有的昆山市千灯镇泰极国际花园17号楼304室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并就该房屋有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两次发函至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核实,但至今未收到复函。此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霞所有的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翰林二街36号楼906房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01000208**),现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霞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翰林二街36号楼906房的房屋产权以清偿债务。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霞、邱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限其于2015年6月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变现上述查封房产所需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越法执字第529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灿明审判员 徐文生审判员 杨志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绮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