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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召峰、张朝与姜召峰、张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召峰,张朝,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召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修惠,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朝,居民。一审被告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与双岭路交汇处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魏荣超,经理。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姜召峰与被申请人张朝、一审被告临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2)费民初��第4644号民事判决,姜召峰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姜召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姜召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