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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邓某因吸毒被抓获,同年2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为吸毒在玉林市玉州区教育西路457号日日顺净水体验馆门口前,将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上海小马牌电车偷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被盗电动车退还失主梁某。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9元。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邓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坦白盗窃的事实。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邓某被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梁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玉价鉴(2015)1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