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被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