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毅与吴磊、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吴磊,辛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213号原告:王毅,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辛玉玲,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磊、辛玉玲在银行账户存款8.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