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子禄、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子禄,李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汉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晋平,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禄。被告李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禄、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