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提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子军与靖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三)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子军,靖边县人民政府,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提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子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子清,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边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子君,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桂兰,女,汉族,1946年3月7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组**号。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二居委*组***号,系李桂兰之子。委托代理人常宝花,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见习生。原审原告任子军因诉原审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行申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及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指令横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刘伟夫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