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贵州国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国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三中教师楼门面。法定代表人吴向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杰刚,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侗族。被告贵州国亨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九楼906房。法定代表人沈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国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贵州省从江县民间行歌坐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梅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