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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叶涛与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涛,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叶涛,男,出生于1987年2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国清,总经理。叶涛与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广安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数字电视费125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叶涛,其他义务双方当事人还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叶涛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