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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厚陆与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陆,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06-2号原告:刘厚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7414。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原告刘厚陆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