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破(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破(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成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张仙明。本院在审查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以仍需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的有关状况为由,请求撤回对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大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