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原系XX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束丝机操作员。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卜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9日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担任XX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束丝机操作员之职务便利,窃取该公司原料铜丝7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3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XX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乙、叶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务证明,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盘点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称重笔录,加工报表,调取证据清单,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