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杜天旺、杨玉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辉,杜天旺,杨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刘文辉,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乌苏市塔城南路026号院037号,身份证号652523197304040017,联系电话133199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迟庆红(系申请人之妻),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54222197105020047,联系电话1529932****。被申请人:杜天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头台乡汪家庄子村,身份证号65400119630305331X,联系电话1560992****。被申请人:杨玉花(杜天旺之妻),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头台乡。申请人刘文辉因被申请人杜天旺、杨玉花欠承包费600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天旺、杨玉花的存款61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杜天旺、杨玉花存款61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其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