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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蒯某与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某,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187号申请执行人蒯某,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保滩镇肖渡村。被执行人闵某,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韩庄村。申请执行人蒯某与被执行人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蒯某与闵某离婚后双方婚生女闵雨欣应随蒯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闵某长期外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抚养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法律禁止对人身进行直接强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