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与陈道国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陈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冯颖颉,职务:场长。被执行人陈道国,男,64岁,汉族,工人,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诉被执行人陈道国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莫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莫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守波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