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03-1号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新兴街1199号。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前张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寿房权证张建桥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寿房权证张建桥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