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于超、于夕华等与谭莉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超,于夕华,王秀文,谭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于超。申请执行人于夕华。申请执行人王秀文。被执行人谭莉鹏。申请执行人于超等与被执行人谭莉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环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