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香勤与景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勤,景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黄香勤,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景庆利,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勤诉被告景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香勤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