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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香勤与景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勤,景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黄香勤,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景庆利,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勤诉被告景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香勤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