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912号原告陈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陈广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约定分包被告承建的丹东华美新天地工程项目的新天地小区机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工程”,要求支付债务27万元及逾期利息,根据原告自述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款第100项之规定,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工程所在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此,被告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告依《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款第100项的规定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新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