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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高峰与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高峰,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00号申请人薛高峰,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都大道粮贸小区北楼西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庞永智,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张毅敏,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号*号楼*单元***室。担保人张根民,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德令晗市黄河路***号。申请人薛高峰与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高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在诉讼中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和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薛高峰(共有人张毅敏)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32号5幢1单元301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运市字第033253**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根民银行存款48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户名:张根民,卡号:6222020511011921075)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