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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4号原告田某甲,女,201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田某乙,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