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4号原告田某甲,女,201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田某乙,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