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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立芬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朱立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兴华西路***号。代表人:杨卫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江,滦县榛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14时10分左右,原告雇佣的司机李志爽驾驶冀B×××××号货车在滦县榛子镇兴旺采石场内装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冀B×××××号货车右侧撞到山坡后左侧侧翻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冀B×××××号货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榛子镇中队认定,司机李志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冀B×××××号车车辆行驶证年检有效期至2014年7月,原告重新年检是2014年8月2日。冀B×××××号车车损经滦县价格认证中心公估为118380元,公估费3367元,施救费10000元,合计131747元。原告朱立芬于2013年8月30日为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计免赔商业险,自车损失限额为32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立芬与被告所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应当赔付原告本次事故损失。被告辩称原告车辆行驶证未年检,其不宜承担本次事故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车辆损失应按月1.1%折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施救费10000过高,只认可3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2014年8月2日事故理赔款1247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立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389元,由原告朱立芬负担78元。判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车辆出险时超出年检期限,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定损且定损数额高,不应按照该公估报告确定被上诉人损失,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辩称,本案车辆虽未年检,但未年检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年检合格,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有关。保险公司未在承保时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性能不合格。本次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的委托单位是交警队,定损数额公平合理真实。公估费是被上诉人为确定本次事故的损失的合理必要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车辆出险时行驶证未年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已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此条款无效,且无证据证明车辆未年检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该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事故车辆定损是单方委托,数额过高,本案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是由处理事故的交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一审予以采纳并无不妥。公估费是确定保险车辆损失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负担正确,故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素霞审 判 员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