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卫玉兰与仝胜宣一般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玉兰,仝胜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卫玉兰,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胜宣,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卫玉兰与被执行人仝胜宣一般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仝胜宣赔偿申请执行卫玉兰6116.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卫玉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116.56元,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98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