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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蔡竹兰与周丽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竹兰,周丽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23号原告:蔡竹兰。被告:周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竹兰与被告周丽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竹兰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