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蔡竹兰与周丽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竹兰,周丽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23号原告:蔡竹兰。被告:周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竹兰与被告周丽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竹兰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