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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勇与梁喜龙、谢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梁喜龙,谢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勇。被告梁喜龙。被告谢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梁喜龙、谢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1270.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