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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梅某某,女,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花某某,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2013年4月7日经商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4日生儿子刘甲。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接触少且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在家是老小,其父母娇生惯养,导致其对家庭缺少责任感,极端自私,且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不仅不想办法挣钱,反而向原告要钱赌博(打老虎机)。2013年9月被告偷家里的1000元钱和金项链去赌博。原告怀孕到生产期间,被告不仅不爱护、关心和体贴原告,还经常殴打原告。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多次写保证书,但每次保证后,更重的殴打原告,原告在气愤至极后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不仅认识不到错误,主动接原告回家,反而诬陷原告在外有人,声称要杀掉原告及家人。婆婆也散布谣言说原告在外有人。被告及家人就是这样一步步将原告逼进离婚的地步,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供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薄(均为复印件)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4月7日经商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4日生儿子刘甲。由于婚前接触少、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娇生惯养导致原、被告时常发生吵打。双方现住房为被告婚前所建,原、被告间没有共同财产、存款,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生活虽有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