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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良芳与被执行人郑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良芳,郑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225-3号申请执行人:杨良芳,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怀红,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良芳与被执行人郑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琦执行员 缪国利执行员 张 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