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帅碧均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碧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碧均,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未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碧均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已判)在乐山市市中区万人小区乐青路口处租乘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川L325**号出租车到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找被告人鞠某某(已判)和帅碧均,途中邵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向执勤交警进行了出城登记。当该车行至童家镇胜西村时,邵某某遇见鞠某某和帅碧均二人从童家镇方向的公路上跑过来,邵某某遂叫被害人代某某停车。邵某某下车与鞠某某、帅碧均二人交谈后,帅碧均便持刀冲向出租车将车门拉开,用刀架在被害人代某某脖子上叫其拿钱,邵某某、鞠某某在旁边附和,邵某某说把钱拿出来就算了,鞠某某说快把钱交出来就不打你了。被害人代某某把钱交给了帅碧均后,帅碧均将其拖下车后实施了殴打和搜身,搜走被害人代某某的手机和驾驶证等物。尔后由鞠某某驾驶川L325**号出租车,帅碧均持刀挟持被害人代某某并同邵某某一起乘坐该出租车逃往眉山市青神县城区。之后三人归还了被害人代某某的身份证、行驶证和手机。被害人代某某于2008年4月14日凌晨5时驾驶该出租车返回乐山。三人将抢劫的现金100余元用于共同挥霍。2015年3月25日,新疆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将帅碧均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帅碧均的母亲与被害人代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其代为赔偿代某某3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代某某对帅碧均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帅碧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的接(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被害人出租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维修清单、出租车出城记录;代某某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同案犯鞠某某、邵某某的的判决书、裁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村委会证明;证人鞠某某、邵某某、邵某甲、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帅碧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帅碧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诉讼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碧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帅碧均具有坦白情节,诉讼中自愿认罪,其母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碧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丽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