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王卫忠与黄卜强、黄阿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忠,黄卜强,黄阿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王卫忠,又名王卜香、王卜湘,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学,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卜强,又名黄爱国,农民。被告黄阿富,农民。委托代理人万云飞,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忠诉被告黄卜强、黄阿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王卫忠负担。审 判 长 陈学晖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陆善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