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易兵容与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兵容,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牛区羊西蛋糕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46号原告易兵容,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法定代表人郑涛,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霞,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光丽,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金牛区羊西蛋糕店,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委托代理人王梓入,金牛区羊西蛋糕店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兵容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兵容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兵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易兵容25元。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