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顾忠健与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忠健,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02号原告:顾忠健。被告:王佳佳。原告顾忠健与被告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11月3日,并由被告出��借条一份。但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忠健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元,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佳佳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