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中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天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天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771号。法定代表人刘曰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县工业园恒业二路007号。法定代表人薛成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天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18号。法定代表人石清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天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