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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许俊荣与庄陈跃、蔡丽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荣,庄陈跃,蔡丽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1号原告:许俊荣,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被告:庄陈跃,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被告:蔡丽莺,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荣诉被告庄陈跃、蔡丽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荣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庄陈跃、蔡丽莺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庄陈跃、蔡丽莺价值49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许俊荣、黄学诚名下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金环X楼XXX室的房产(房地权合东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俊荣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俊荣、黄学诚名下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金环X楼XXX室的房产(房地权合东字第XXXX**号);二、冻结被告庄陈跃、蔡丽莺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