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