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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