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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淳化县胡家庙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139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未在我县辖区内,我院已将该案件委托淳化县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的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执字第00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