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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刘某。被告:勾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