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刘某。被告:勾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