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祝兰芳与方海峰、李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兰芳,方海峰,李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祝兰芳。被告:方海峰。被告:李小芳。原告祝兰芳诉被告方海峰、李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宏宇,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