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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宝东与白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东,白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647号原告王宝东,居民。被告白惠彬,居民,住滨州市。原告王宝东与被告白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白惠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宝东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