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宝东与白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东,白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647号原告王宝东,居民。被告白惠彬,居民,住滨州市。原告王宝东与被告白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白惠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宝东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