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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培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建军,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程邦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兄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