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包沙日布、王龙梅与赵景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沙日布,王龙梅,赵景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沙日布,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龙梅,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照日格图,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景林,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再审申请人包沙日布、王龙梅因与被申请人赵景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包沙日布、王龙梅申请再审称:1、赵景林提交的2000年2月6日合同是伪造的,二审中包沙日布、王龙梅提出鉴定申请,被驳回不当;2、赵景林与扎鲁特旗嘎亥图白音花嘎查委员会签订的《扎鲁特旗耕地承包合同书》晚于包沙日布、王龙梅与嘎查委员会签订的《扎鲁特旗耕地承包合同书》。赵景林与扎鲁特旗嘎亥图白音花嘎查委员会签订的《扎鲁特旗耕地承包合同书》存在违法。本院认为,包沙日布、王龙梅与赵景林自愿调换土地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因换地引起的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了处理。本案审理的内容是包沙日布、王龙梅与赵景林在法院判决换地成立后赵景林所主张的损失与赔偿问题。包沙日布、王龙梅在再审申请中仅针对与赵景林换地提出再审申请,对赵景林主张的损失与赔偿问题未提出异议。综上,包沙日布、王龙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沙日布、王龙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