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高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杨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王某,女,X岁,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利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