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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高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杨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王某,女,X岁,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利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