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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9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金寨县人,农民,住金寨县梅山镇龙湾村小冲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21日由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6时30分许,徐某酒后驾驶挪用车牌号为皖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S209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S209线12千米+750米处,与相向行驶的桂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向右侧滑时,将在其右侧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刮碰。该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张某及车上乘坐人叶曙光、郎永森轻微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桂某、张某、叶曙光、郎永森无责任。经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666mg/100ml。案发后,徐某一次性赔偿桂某修车费用18000元;除全部支付张某、叶曙光、郎永森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伤者误工等费用4200元。取得了桂某、张某、叶曙光、郎永森的谅解。上述事实,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桂某、张某的证言,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对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储修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