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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开模诉杨开贵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模,杨开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杨开模,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仁怀市长岗镇。被告杨开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开模诉被告杨开贵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开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模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开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开模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