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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与胡金财、武汉市五里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胡金财,武汉市五里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负责人董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万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胡金财,武汉市××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武汉市五里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胡金财,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金财、武汉市五里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6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911元、案件执行费614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金财、武汉市五里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94311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