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济宁市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三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三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某甲,朱某,尚某乙,任城区唐口油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新德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三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尚某甲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尚某乙被执行人:任城区唐口油品加工厂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