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被执行人胡芹,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六合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